李璐律师亲办案例
车辆遭受损失,维修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如何主张?
来源:李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9
浏览量:3813

2015年1月15日,傅某驾驶车架号为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梅溪湖路由西往东以79km/h至82km/h行驶至梅溪湖路近湖六路交汇处,恰遇陈某驾驶湘A×××××小型轿车在该路口以43km/h至46km/h由东往南左转弯行驶至此,因傅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车辆在黄灯闪烁时严重超速,导致其所驾车辆左前部碰撞陈某所驾车辆的右侧,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麓大队认定,傅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陈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陈某车辆严重受损,导致原告花费大量车辆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租用车辆产生大量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因调解不成,陈某诉至法院,其中有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在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也即法律上规定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由此可知,陈某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有明确的依据的,当事人在主张该项费用是既要考虑到该项费用的实际产生,也要考虑到该项费用的合理性。在本案中,陈某系一家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其受损车辆系其日常必要的代步工具和身份象征。在车辆维修期间,其租赁的车辆无论是价格还是款式等均与其受损车辆相当。最终法院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酌情支持了其实际支出租车费用的60%。


文书来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16)湘0104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

以上内容由李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璐律师咨询。
李璐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67好评数18
  • 咨询解答快
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璐
  • 执业律所: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